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
秀山府通〔2017〕2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秀山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城区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已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黄标车限行区域为秀山县城区建成区,即县城内所有道路。
三、在上述限行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行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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