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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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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秀山府通〔20171

  

为持续改善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中和街道、乌杨街道(乌杨社区、天桥社区、流秀桥社区、郭园社区)、平凯街道(护国社区、平建社区、凤栖社区、武营社区、明家寨社区),面积约18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责任分工

中和街道、平凯街道、乌杨街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高污染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72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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