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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7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精神。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共5部分,包括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宅基地用地面积审批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散户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手续等工作。

(二)宅基地用地面积审批标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申报受理主体、审核审批程序。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置专门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拟建规模等进行审核,并综合各有关机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建立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巡查监管机制。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行业管理责任,监督指导镇街政府开展好相关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核心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工作要求。

适用对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一)申报主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含原址改建、改扩建和新建(迁建),依程序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规划许可)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二)受理主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置专门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统筹开展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

执行标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注意事项: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分管负责人和责任科室,启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三到场”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机构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对“未批先建”“批甲占乙”以及超批准面积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镇街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政策原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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