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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631/2020-0002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8-14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司法局
  • [ 有性 ]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8-14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证认可(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经过2008年启动试点、2012年全面实行和2018年规范推进,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准入、执业监管、质量评价的重要审核指标,有力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统筹推进。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依法履职、加强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二、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是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到期未达要求的,市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是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首先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应当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以外司法鉴定业务、不需要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无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未开展附件1所列资质认定业务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自愿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三)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以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愿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实验室认可。三、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的前置条件

(一)取得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

(二)所申请的专业类别在2年内参加了市司法局或者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的能力验证并且取得了“满意”结果。

(三)取得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推荐。

(四)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协作管理机制

(一)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组织、推荐和指导等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完善工作沟通协作制度,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重要问题,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认证认可领域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协同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

(三)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的监管工作。

五、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认证认可的宣导。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掌握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法律政策,及时将相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对认证认可工作的认识,促使司法鉴定机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

(二)加强认证认可的运用。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初审工作中,应对申请单位的认证认可情况进行审核,凡未按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一律不得审核通过;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出现司法鉴定工作与认证认可工作“两张皮”现象。

(三)加强认证认可的自查。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的要求进行自查,已通过认证认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持续加强检测实验室建设;还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认可。

近二年未申请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通过”以及不申请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相应的业务范围。

  
  
附件:1.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2.重庆市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表
  
3.重庆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流程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1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黏合剂

领域类别

业务范围

资质认定/认可项目

备注


法医物证

个体识别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

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应当注明所使用的鉴定材料:血液(斑)、精液(斑)、唾液 (斑)、组织/器官(含毛囊、牙髓)、毛干、牙齿、骨骼、分泌物、排泄物。


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亲权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亲权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

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


Y染色体STR检测


X染色体STR检测


法医毒物

毒品类

阿片类:海洛因、吗啡、单乙酰吗啡

毒品毒物鉴定对象种类:体外检材、体液、生物组织、毛发。不同样本对鉴定能力有不同要求的,在业务范围中应当注明、限定。


苯丙胺类兴奋剂: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MDA


氯胺酮类:氯胺酮


可卡因类: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


大麻类: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


气体毒物类

一氧化碳


挥发性毒物类

乙醇


合成药(毒)物类

苯二氮卓类


吩噻嗪类


巴比妥类


三环类


天然药毒物类

天然药毒物类


杀虫剂类

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


除草剂类

百草枯


杀鼠剂类

抗凝血类杀鼠剂、毒鼠强


金属毒物类

砷、汞、铅


水溶性无机毒物类

亚硝酸盐


微量物证

油脂和助燃剂

油脂及残留物



火灾现场助燃剂残留物


火、炸药和射击残留物

火、炸药及残留物


射击残留物


催泪化学品

催泪化学品


油漆、纤维和塑料

油漆


纤维


塑料


橡胶

橡胶


玻璃

玻璃


泥土

泥土


文件材料

纸张


墨水


油墨


色料类

染料

颜料


金属

金属类(包括焊锡、金属颗粒等)





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业务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本表中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在资质认定部门或者认可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其他相关项目。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个体 识别)业务的,应当通过人类血(斑)种属试验、人类精液(斑)种属试验、常染色体STR及性别检测等三个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在此基础上,可以申请线粒体DNA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相应项目取得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其增加相应能力范围。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对应的资质认定/认可项目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
  
  
  
  
  
  
  
  
  
  
  
附件2
重庆市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表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


是否独
立法人


上年度检案总量(件)


申请类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
业务
领域

申请业务领域名称

该业务领域上年度检案总量(件)

该业务领域上年度检案总量在本省级行政区排名

该业务领域鉴定人数/副高级职称以上鉴定人数(名)









参加能力
验证情况

参加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参加时间

结果













推荐说明





(满足申请条件的在此填写“满足申请条件”,有例外情形的在此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盖章):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附件3
  
重庆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流程

  
  
  
一、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条实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资质认定,其中,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
  
二、政策咨询和资料初审。申请机构应在完全符合上述资质认定申请条件要求后,携带本单位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机构简介(盖公章)、拟申请资质认定的项目(参数)、所申请的专业类别在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推荐表等资料到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1010房间)进行政策咨询和资料初审(联系电话:63710451)。
  
三、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索取网上申请账号(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联系电话:63710422)。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账号在网上申请。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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