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现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0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参加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客观试题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两年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且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重庆市辖县(自治县)的报考人员,可以将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保密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重庆市司法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规定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和相关考试安排,在举行考试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命题,集中考试,统一评卷。执业核准考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司法局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以及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重庆市司法局组织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评卷。评卷结束后,由重庆市司法局统一出具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明自发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重庆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考试成绩。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明的,由重庆市司法局宣布考试合格证明无效,并收回证明。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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