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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日期:2026-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重庆膏田农产品加工门市部等61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秀山局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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