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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649629Y/2021-00064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农委发〔2021〕49 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5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
  • [ 有性 ]
关于开展2020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年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2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0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通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20年10月31日前,所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企业。各街道乡镇)人民政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持证业主,按程序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21年4月为我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集中年审时间,整个年审工作在4月30日前全部结束,过时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三、所需材料

(一)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表。持证者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年度报告表。年度报告表必须先经所在街道乡镇实地核实相关情况,签字盖章后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二)秀山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四、监督管理

(一)对县所有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的单位,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详细规范填写相关的防疫(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

(二)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企业,一律视为停业,并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对年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对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年审标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附件:1.秀山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

2.秀山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3.秀山县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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