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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3643/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日期:2023-06-20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

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违法或被处罚主体

71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拒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5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


72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4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


73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5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


7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高于80%,拒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高于70%,拒不改正的

5000元罚款2000元罚款






严重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拒不改正的

8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


75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一般

道路货运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3000元罚款1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





严重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拒不改正的

5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


76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免于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





一般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200元罚款






严重

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800元罚款


77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初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个人或单位





较重

初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二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严重

第二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特别严重

三次(含)以上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78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一般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

个人或单位





较重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罚款1000元






严重

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罚款1500元






特别严重

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罚款2000元


200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一般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5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01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逾期未改正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一般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202

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般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罚款5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严重

超过三次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


203

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

租赁合同缺项或不明确的

罚款2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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