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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10-2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字〔202212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忠付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3152903XL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平乡八排村平马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82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因限电未生产,其砂石堆场露天堆放约200立方米砂石产品,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姚忠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

3.20228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笔录》。

4.202282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283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202282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因限电未生产,其砂石堆场露天堆放约200立方米砂石产品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830日直接向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21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212号),责令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2212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因限电未生产,其砂石堆场露天堆放约200立方米砂石产品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定对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鉴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时,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已完成砂石堆场钢架棚搭建和喷淋设施安装,露天堆放砂石已全部存于钢架棚内,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未发现从重情形。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4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秀山县忠鹏砂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万元整(4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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