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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7474772534/2021-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石耶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1-06-10 |
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计提与使用管理,确保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56 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 号)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提范围
全县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计提征收工作经费。
二、计提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宗地批准面积,按亩均标准计提。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提标准:
100 亩(含)以下按4500 元/亩计提;100 亩—300 亩(含)按4000 元/亩计提;300 亩以上按3500 元/亩计提。
2.批次用地计提标准:
100 亩(含)以下按4000 元/亩计提;100 亩—300 亩(含)按3500 元/亩计提;300 亩以上按3000 元/亩计提。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项目征收补偿总成本的比例计提。征收补偿总成本含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所有补偿款、购买安置房款及相应税费、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征收补偿总成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5%计提;5000 万元—10000 万元(含)的,按4%计提;10000 万元—50000 万元(含)的,按3%计提;50000 万元以上的,按2.5%计提。
三、金额核定、分配比例、审批划拨
(一)金额核定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宗地批准面积和征收补偿总成本核定征收工作经费额度。
(二)分配比例
1.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分配比例: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配5%;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分配10%;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配85%。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分配比例: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配3%;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分配
5%;县城市建设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分配92%。
(三)审批划拨
由经费使用单位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划拨。工作经费不足的,由经费使用单位向县政府申请,按县政府审批执行。
四、使用范围
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清理、现场踏勘、指导监管、补偿安置等征收工作的办公、政策调研、宣传培训,纠纷调解、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使用、其他非经费人员等必要开支。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用于征收工作指导监督。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要用于政策调研、组织培训、项目预结算、非经费人员开支等。
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城市建设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用于征收工作日常办公、政策宣传、调查登记、档案整理、矛盾纠纷处理、街道(乡镇)和村(社区)组工作人员经费、购买第三方服务、加班、值班、误餐补助、后勤保障、个案处理及其他必要开支。
五、监督管理
征收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结合征收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向县财政局申报安排,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土地成本清算,不得重复列支。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征收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对征收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