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贯彻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指导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七)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实施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运行和管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八)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综合治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辖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九)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的审核,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建设方案评审和监督。
(二十)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及其行业市场管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园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十三)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四)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
(二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