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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
达标要求 |
检查方式 |
不符合项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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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
防火防爆间距工艺布置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GB50016-2014(2018年第4.3.5条) |
现场检查: |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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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间距工艺布置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粉尘爆炸作业场所为多层建筑时应采用框架结构;存在粉尘爆炸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50016-2014等要求的泄爆面积;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备,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不应小于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防止出现粉尘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
查资料: |
1.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设置在居民区内; 2.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4.粉尘爆炸作业场所未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的; 5.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粉尘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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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等建设项目均应开展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 |
查资料: 1.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3.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报告。 4、评审意见 |
1.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贸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2.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未编制综合分析报告的。 3.报告未评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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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 1.生产经营单位在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 |
查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3.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重新报批审查同意。3.评审意见 |
1.相关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3.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重新报批审查同意。 4.设施设计未评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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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安全设备设施竣工验收: 1.金属冶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查资料: 1.编制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归档资料。 |
1.编制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 4.报告未评审。 |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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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查现场、资料: 1.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使用或生产、进口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应急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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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装置: 1.使用或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等应有相应防尘设备设施或措施;可燃性粉尘生产或加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爆设备设施措施或措施; |
查现场: |
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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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系统: 1. 高、低压配电室:(1)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2)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母线应排列整齐,母线相序标志明显;(3)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电缆头外表面清洁;(4)断路器定期维修检测,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5)操纵机构有定期维修检验,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6)所有空气开关、刀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7)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无漏油现象;(8)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定期试验;(9)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清洁,定期检测;(10)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11)高压配电柜柜前操作和柜后维护通道地面上敷有绝缘胶垫; 2. 自备柴油发电机:(1)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必须与公共市电间加装互锁联锁保护装置且安全可靠;2)自备柴油发电机应可靠的保护接地;(3)应建立自备柴油发电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备柴油发电机做好运行、维护、保养等;(4)柴油发电机房间内设置柴油储存间的,其最大柴油储油量不超过2桶(180公斤/桶);(5)柴油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防爆和防静电要求;(6)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底部四周应设置防止油品泄漏流散的设施;(7)柴油机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烟气必须用管道引至室外。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1476-201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
查现场: |
1、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 2、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发生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3、预防性试验项目缺项的; 4、名牌、标识、标牌、标志、防护措施缺失或不符合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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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接地系统: |
查现场: |
接地装置损坏,电阻检测不合格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未及时维护、维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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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6. 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电力电缆的敷设可采用架空、桥架、电缆沟(井)和直埋方式,应避免受机械性外力、腐蚀、过热等危害; (DL/T5220-2005《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查现场: |
1. 配电线路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2. 电力电缆的敷设受机械性外力、腐蚀、过热等危害; 3. 电气线路导线间的安全距离、保护装置、绝缘、屏护、相序、相色等不符合要求的 4.电力线路维护、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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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
查现场: |
临时用电未使用漏电保护装置,跨越安全通道使用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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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
查现场: |
1、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不满足高温、潮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 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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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照明: 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4.1条表 5.4.1 的规定; 2.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5.1条表5.5.1 的规定; 3. 3.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5.2、5.5.3、5.5.4条 的规定; |
查现场: |
工作场所照明灯及灯具损坏,照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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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 2.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PE); 1.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藕合器进行联接; 4.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
查现场: |
1.操作者知晓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2.工具的电源线无接头无破损、绝缘电阻值合格;工具的防护罩、防护盖及手柄应无破损,无松动; 3.在潮湿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4.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时须佩戴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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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T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 |
查现场: |
1.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的; 2.自动弧焊变压器、电渣焊机或电阻焊机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的; 3.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未装设在电焊机附近不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的; 4.未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的; 2. 电焊机的外壳未接保护地线、一次电源线绝缘老化、电源线破损的; 3. 电焊机外壳未接保护地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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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气设备: 2.移动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 |
查现场: |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无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的措施; 2.移动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未定期检测; 3.电源线超长及破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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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与辅机: 对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6.锅炉房门的开启方向应满足《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8条的规定; 7.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8.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9.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10354-2002、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 |
查现场: |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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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 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空气压缩机 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2.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 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9.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筋混凝士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小于200mm; 10.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人和操作管理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地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士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小于200mm; |
查现场: |
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空气压缩机 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2.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 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3.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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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 1.气瓶使用单促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 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熔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化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至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
查现场: |
1气瓶使用单促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用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的; 4.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未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的; 5.瓶体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及腐蚀严重仍然继续使用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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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 4.砂轮机转速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工作转速; |
查现场: |
1.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挡板可调、可靠; 3.砂轮机转速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工作转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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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线: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 |
查现场: |
1.未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指示信号或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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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运输)机: 1.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 2.输送机的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并设专人定期检查和校验; 4.带式输送机:(1)各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牢固可靠;(2)可能触及的部位应防止机械伤害(如卷入、割伤)等措施;(3)当输送机架空穿越人行通道时,应在人行通道上方的承载分支输送带下装设接料板;当传动滚筒位于回程分支且承载分支输送带距传动滚筒顶部在2m以上时,应在输送带承载分支与传动滚筒间装设接料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T3836.15-2017) |
查现场: |
1.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整、未使用、缺失;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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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10.凡离地面距离超过 2m 的,都应通过斜梯(或楼梯)、平台、通道或直梯到达,梯级的两边应装设护栏,,通道、斜梯(或楼梯)、平台都应有安全入口。 |
查现场: |
1.吊运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及附属设施等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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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床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GB10827.1-201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汽环境用II类内燃机》GB20800.1-2006、《工业车辆电气要求》GB/T27544-2011) |
查现场: |
1.爆炸作业场所使用的车辆无相应的防爆措施; 3.未注册使用的; 4.未定期检验、未进行目常维护保养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一)、(二)、(三)、(四)、(六)]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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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切削加工设备: 2.机床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 |
查现场: |
1.未设置急停开关或设置不当;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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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剪、压机械: 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 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3.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5.PE线应连接可靠; 6.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7.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8.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
查现场: |
1.制动器、离合器、脚踏开关或脚踏杆不符合要求的; 2.应配备安全装置而未配备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3.PE线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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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机械及熔炼炉: 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露;连接软管耐油不得靠近热源,避免重物挤压; 3.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可靠的急停开关;两个以上操作者操作的设备应每个人都配置双手控制装置; 5.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6.PE线正确可靠、电气绝缘及屏护、防护间距符合要求; 7.压铸机合型(模具)区应有可移动保护装置,且与控制系统联锁;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加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安全可靠;混砂机防护罩有足够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8.熔炼炉炉体完好,附属设施安全可靠;升降及吊装装置符合起重机械要求;浇包及浇包机装置完好,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系统,轨道终端限位装置灵敏可靠、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炉坑应有护栏或防滑盖板;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控制系统齐全可靠;除尘装置完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
查现场: |
1.铸造机械设备结构、管路、控制系统等不符合要求;熔炼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熔炼炉前后炉坑积水; 2.应配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而未配备或失效、功能达不到要求; 3.未安装符合要求的PE线或电气屏护、绝缘、防护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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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设施: |
查现场: |
1.设备设施无相应的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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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梯台: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
查现场: |
1.直梯: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等符合标准; 2.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等均符合标准规定; 3.应设工业梯台而未设置或已设置的梯台各构件不符合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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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璄电气防爆: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
按爆炸性环璄危险区城不同,检证电气设备电气防爆的符合性。 |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应急管理部门
气象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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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防静电: 1.静电基本防护措施:采取减少静电荷产生、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工艺装置或装备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2.对固态物料、液态物料、气态粉态物料及人体静电采取防护措施; 3.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采取的防静电设施和措施进行定期检查; 4.所有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标志等; 5.静电危险作业场所的装饰装修、静电导除装置、静电工作接地电阻每组不大于100Ω; 6.静电危险作业场所使用各种金属台架和转运工具等时,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规定; (GB50944-2013《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12014-2009 《防静电服》、GB12158-2006《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5463-2018 《静电安全术语》) |
查现场: |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而未设置相应的消除静电设施或设置的静电消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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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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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停用: 1、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按照“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定进度”五定原则,制定检维修卡片,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2.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1)编制企业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生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留修理记录; (2)大型设备设施维修或维修时间较长的设备设施维修,维修单位要编制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且经评审后实施,建设单位要进行维修过程监督并留下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处理及处罚; 3.设备停用的应挂设备状态牌,应切断水电气等能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查资料: 1.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 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 5.设备设施修理记录,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7.大型设备设施维修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监管记录。 查现场: 1. 设备设施点检记录; 2. 运转状态,是否存在漏油、漏水、漏汽(气);发热现象; 3. 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如罩、盖、栏,机械联锁、电气联锁是否可靠; 4. 仪器仪表检测校验情况; 5.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警示标志张贴情况; 6.停用设备是否挂牌、动能是否有明显的断开点。 |
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 5.设备设施修理记录,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7.大型设备设施维修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监管记录。 查现场: 8.设备设施点检记录; 9.运转状态,是否存在漏油、漏水、漏汽(气);发热现象; 10.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如罩、盖、栏,机械联锁、电气联锁是否可靠; 12.仪器仪表检测校验情况; 13.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警示标志张贴情况; 14.停用设备未挂牌,动能无明显断开点。 |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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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报废 设备设施报废: (1)对列入机电产品淘汰目录,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即强制报废; (2)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要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查资料: 设备设施台账中是否仍有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查现场: 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是否己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1. 设备设施台账中清除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2.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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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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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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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控制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对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现场设置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
1、作业人员不清楚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2、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无针对性。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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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并建立相应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1、查重大危险源档案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建立; 2、查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3、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健全;3、查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评估。 现场抽查询问: 询问责任人员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掌握情况。 |
企业没有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并建立相应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系。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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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场所警示标志 企业设置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有针对性,醒目、清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存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未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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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通道标志 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GB/T12801-2008第6.8.2条、第6.8.3条)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醒目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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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流人流通道标志 企业厂区大门处限速,厂内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标志醒目、合理,车行道应有行车指引标牌;企业人、车共用的道路应完善地面标识,实现人、车分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1.企业厂区大门、道路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禁行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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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口临边、旋转部位防护及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和沟、坑、池、井等临口临边的防护应规范、可靠,旋转部位防护有效,警示标志完整(《安全色》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旋转部位防护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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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1.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
查资料:1、查企业是否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隐患治理是否形成闭环; 现场抽查:1、不少于2处隐患治理与台账的符合性。 |
1、未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 2、隐患排查走过场。 3、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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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
查文件资料: |
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或隐患未形成闭环。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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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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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库定置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符合规范要求(GB15603-1995第6.2条);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第6.3条)。 |
现场检查: |
1.库房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应规范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采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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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拦截、收集设施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场所: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要有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1条) |
查资料: |
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未设置或配备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 2.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未采用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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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行为风险辨识 企业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2.2条) |
现场检查: |
1.企业未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杜绝。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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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 对下列的危险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应有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GB30871-2014,GB/T33000-2016第5.4.2.1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 |
现场检查: |
1.对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未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监护。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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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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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现场询问: 现场查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台账的符合性 |
4.需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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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 企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140号 |
现场询问查证: 现场查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台账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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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体防护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GB11651-2008第5.4条) |
1. 现场检查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查资料: |
1、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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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组织机构与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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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查资料:1.企业的年度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目标和工作计划; 2.各级组织的目标责任书; 3.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记录。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是否了解各自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现场检查: |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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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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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查资料: |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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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 企业应根据《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管等工作程序。(《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渝安监发〔2015〕20号) |
查资料:1.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建立文件;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和各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职责; 4.技术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资料。 |
1.未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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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未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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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
查资料: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及内容;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情况。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职责,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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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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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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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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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计划及使用台账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查资料: 1.财务预算和年度计划台账; 2.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账记录是否符合; 2.项目的完成及执行情况。 |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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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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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体系建设与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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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三同时”管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建(构)物安全、电气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 (14)安全作业(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临时用电、带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相关方管理制度; (19)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21)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等。 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查资料: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现场核查: 结合其他项目的考评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 |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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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3条) |
查资料: 1.岗位操作规程; 2.文件发放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岗位是否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抽查岗位不少于5个。 |
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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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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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1条) |
查文件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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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
查文件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记录; 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或资金计划。 询问: 1.抽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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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文件资料: 1.教育培训档案记录;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个人档案; 3.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询问: 了解有关人员对安全培训、教育效果的评价。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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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1条) |
查文件资料: 安全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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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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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抽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接受三级培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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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抽查上岗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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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查文件资料: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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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
查文件: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现场检查: 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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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2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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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 |
查文件: 1.厂级承包商、供应商、实习生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2.基层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实习生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询问: 外来人员接受企业培训教育情况。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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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进人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 |
查文件资料: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询问: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接受企业培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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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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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查文件资料: 1.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文件; 2.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名单; 3.应急救援人员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记录; 4.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等。 询问: 1.有关人员是否了解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救援人员是否了解各自的职责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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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単位。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查文件资料: 1.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论证记录; 3.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 5.应急协作单位收到预案的回执。 6.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现场检查: 现场有无应急处置方案,有无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
1.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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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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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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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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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 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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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6.1.3条) |
查文件资料: 1.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台账; 2.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检查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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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企业应按照 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參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 AQ/T 9009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6.1.4条) |
查文件: 1.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演练方案;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价报告; 4.预案评审及修改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参加演练情况。 |
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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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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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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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
达标要求 |
检查方式 |
不符合项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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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
防火防爆间距工艺布置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GB50016-2014(2018年第4.3.5条) |
现场检查: |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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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间距工艺布置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粉尘爆炸作业场所为多层建筑时应采用框架结构;存在粉尘爆炸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50016-2014等要求的泄爆面积;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及工艺设备,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标准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不应小于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防止出现粉尘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
查资料: |
1.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设置在居民区内; 2.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4.粉尘爆炸作业场所未严格控制作业人员数量的; 5.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粉尘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之一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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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等建设项目均应开展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 |
查资料: 2.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3.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报告。 4、评审意见 |
1.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贸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2.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未编制综合分析报告的。 3.报告未评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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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 1.生产经营单位在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一般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 |
查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3.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重新报批审查同意。3.评审意见 |
1.相关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 3.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重新报批审查同意。 4.设施设计未评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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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及安全设备设施竣工验收: 1.金属冶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颁布,77号令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查资料: 1.编制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归档资料。 |
1.编制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 4.报告未评审。 |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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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查现场、资料: 1.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使用或生产、进口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应急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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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装置: 1.使用或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等应有相应防尘设备设施或措施;可燃性粉尘生产或加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爆设备设施措施或措施; |
查现场: |
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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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系统: 3. 高、低压配电室:(1)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2)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母线应排列整齐,母线相序标志明显;(3)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电缆头外表面清洁;(4)断路器定期维修检测,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5)操纵机构有定期维修检验,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6)所有空气开关、刀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7)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无漏油现象;(8)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定期试验;(9)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清洁,定期检测;(10)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11)高压配电柜柜前操作和柜后维护通道地面上敷有绝缘胶垫; 4. 自备柴油发电机:(1)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必须与公共市电间加装互锁联锁保护装置且安全可靠;2)自备柴油发电机应可靠的保护接地;(3)应建立自备柴油发电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备柴油发电机做好运行、维护、保养等;(4)柴油发电机房间内设置柴油储存间的,其最大柴油储油量不超过2桶(180公斤/桶);(5)柴油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防爆和防静电要求;(6)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底部四周应设置防止油品泄漏流散的设施;(7)柴油机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烟气必须用管道引至室外。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1476-201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
查现场: |
1、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 5、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发生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6、预防性试验项目缺项的; 7、名牌、标识、标牌、标志、防护措施缺失或不符合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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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接地系统: |
查现场: |
接地装置损坏,电阻检测不合格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未及时维护、维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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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7. 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电力电缆的敷设可采用架空、桥架、电缆沟(井)和直埋方式,应避免受机械性外力、腐蚀、过热等危害; (DL/T5220-2005《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查现场: |
4. 配电线路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5. 电力电缆的敷设受机械性外力、腐蚀、过热等危害; 6. 电气线路导线间的安全距离、保护装置、绝缘、屏护、相序、相色等不符合要求的 4.电力线路维护、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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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
查现场: |
临时用电未使用漏电保护装置,跨越安全通道使用且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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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
查现场: |
1、动力(照明)配电箱使用不满足高温、潮湿、酸碱盐腐蚀作业环境要求的;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电 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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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照明: 4.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4.1条表 5.4.1 的规定; 5.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5.1条表5.5.1 的规定; 6. 3.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5.2、5.5.3、5.5.4条 的规定; |
查现场: |
工作场所照明灯及灯具损坏,照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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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 2.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PE); 4.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藕合器进行联接; 4.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
查现场: |
1.操作者知晓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2.工具的电源线无接头无破损、绝缘电阻值合格;工具的防护罩、防护盖及手柄应无破损,无松动; 3.在潮湿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4.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时须佩戴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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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T13869-2017《用电安全导则》) |
查现场: |
1.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的; 2.自动弧焊变压器、电渣焊机或电阻焊机的电源线,未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的; 3.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未装设在电焊机附近不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的; 4.未定期检测绝缘电阻值的; 5. 电焊机的外壳未接保护地线、一次电源线绝缘老化、电源线破损的; 6. 电焊机外壳未接保护地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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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气设备: 2.移动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 |
查现场: |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无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的措施; 2.移动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未定期检测; 3.电源线超长及破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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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与辅机: 对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6.锅炉房门的开启方向应满足《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8条的规定; 7.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8.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9.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JB∕T10354-2002、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 |
查现场: |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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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 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空气压缩机 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2.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 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9.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筋混凝士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小于200mm; 10.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人和操作管理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地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士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小于200mm; |
查现场: |
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空气压缩机 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2.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 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3.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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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 1.气瓶使用单促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管理气瓶,并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与充装单位联系; 2.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压缩气体、熔解乙炔气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当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化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至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
查现场: |
1气瓶使用单促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用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的; 4.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上未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的; 5.瓶体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及腐蚀严重仍然继续使用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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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 4.砂轮机转速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工作转速; |
查现场: |
1.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挡板可调、可靠; 3.砂轮机转速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工作转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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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线: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 |
查现场: |
1.未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指示信号或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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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运输)机: 3.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 4.输送机的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并设专人定期检查和校验; 4.带式输送机:(1)各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牢固可靠;(2)可能触及的部位应防止机械伤害(如卷入、割伤)等措施;(3)当输送机架空穿越人行通道时,应在人行通道上方的承载分支输送带下装设接料板;当传动滚筒位于回程分支且承载分支输送带距传动滚筒顶部在2m以上时,应在输送带承载分支与传动滚筒间装设接料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T3836.15-2017) |
查现场: |
1.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整、未使用、缺失;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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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10.凡离地面距离超过 2m 的,都应通过斜梯(或楼梯)、平台、通道或直梯到达,梯级的两边应装设护栏,,通道、斜梯(或楼梯)、平台都应有安全入口。 |
查现场: |
1.吊运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及附属设施等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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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床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GB10827.1-201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汽环境用II类内燃机》GB20800.1-2006、《工业车辆电气要求》GB/T27544-2011) |
查现场: |
1.爆炸作业场所使用的车辆无相应的防爆措施; 3.未注册使用的; 4.未定期检验、未进行目常维护保养的;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一)、(二)、(三)、(四)、(六)]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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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切削加工设备: 2.机床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 |
查现场: |
1.未设置急停开关或设置不当;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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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剪、压机械: 1.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 2.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联锁,并能确保制动器和离合器动作协调、准确。 3.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相关规定,大型冲压机械一般应设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的部位; 4.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5.PE线应连接可靠; 6.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压力机应为每位操作者配备双手操作装置,其安装、使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19671的相关规定; 7.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出料区应封闭,栅栏应牢固、可靠,栅栏门应与主机联锁; 8.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
查现场: |
1.制动器、离合器、脚踏开关或脚踏杆不符合要求的; 2.应配备安全装置而未配备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3.PE线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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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机械及熔炼炉: 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露;连接软管耐油不得靠近热源,避免重物挤压; 3.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可靠的急停开关;两个以上操作者操作的设备应每个人都配置双手控制装置; 5.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6.PE线正确可靠、电气绝缘及屏护、防护间距符合要求; 7.压铸机合型(模具)区应有可移动保护装置,且与控制系统联锁;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加紧或合模闭锁装置安全可靠;混砂机防护罩有足够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8.熔炼炉炉体完好,附属设施安全可靠;升降及吊装装置符合起重机械要求;浇包及浇包机装置完好,配有两套可靠的制动系统,轨道终端限位装置灵敏可靠、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炉坑应有护栏或防滑盖板;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控制系统齐全可靠;除尘装置完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
查现场: |
1.铸造机械设备结构、管路、控制系统等不符合要求;熔炼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熔炼炉前后炉坑积水; 2.应配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而未配备或失效、功能达不到要求; 3.未安装符合要求的PE线或电气屏护、绝缘、防护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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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设施: |
查现场: |
1.设备设施无相应的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设置不当;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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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梯台: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
查现场: |
1.直梯: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等符合标准; 2.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等均符合标准规定; 3.应设工业梯台而未设置或已设置的梯台各构件不符合要求;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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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璄电气防爆: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
按爆炸性环璄危险区城不同,检证电气设备电气防爆的符合性。 |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应急管理部门
气象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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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防静电: 1.静电基本防护措施:采取减少静电荷产生、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工艺装置或装备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2.对固态物料、液态物料、气态粉态物料及人体静电采取防护措施; 3.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采取的防静电设施和措施进行定期检查; 4.所有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标志等; 5.静电危险作业场所的装饰装修、静电导除装置、静电工作接地电阻每组不大于100Ω; 6.静电危险作业场所使用各种金属台架和转运工具等时,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规定; (GB50944-2013《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12014-2009 《防静电服》、GB12158-2006《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5463-2018 《静电安全术语》) |
查现场: |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而未设置相应的消除静电设施或设置的静电消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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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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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停用: 1、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按照“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定进度”五定原则,制定检维修卡片,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2.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1)编制企业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生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留修理记录; (2)大型设备设施维修或维修时间较长的设备设施维修,维修单位要编制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且经评审后实施,建设单位要进行维修过程监督并留下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处理及处罚; 3.设备停用的应挂设备状态牌,应切断水电气等能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查资料: 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 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 5.设备设施修理记录,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7.大型设备设施维修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监管记录。 查现场: 6. 设备设施点检记录; 7. 运转状态,是否存在漏油、漏水、漏汽(气);发热现象; 8. 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如罩、盖、栏,机械联锁、电气联锁是否可靠; 9. 仪器仪表检测校验情况; 10. 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警示标志张贴情况; 6.停用设备是否挂牌、动能是否有明显的断开点。 |
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设施分类台账; 4.设备设施年度大、中、项修修理计划; 5.设备设施修理记录,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 7.大型设备设施维修安全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监管记录。 查现场: 8.设备设施点检记录; 9.运转状态,是否存在漏油、漏水、漏汽(气);发热现象; 10.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如罩、盖、栏,机械联锁、电气联锁是否可靠; 12.仪器仪表检测校验情况; 13.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警示标志张贴情况; 14.停用设备未挂牌,动能无明显断开点。 |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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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报废 设备设施报废: (1)对列入机电产品淘汰目录,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即强制报废; (2)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要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查资料: 设备设施台账中是否仍有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查现场: 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是否己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2. 设备设施台账中清除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2.报废设备设施退出运行后消除存在的水、电、气(汽)、油及设备基础、周边地面等安全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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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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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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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控制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对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现场设置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
1、作业人员不清楚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2、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无针对性。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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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并建立相应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4、查重大危险源档案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建立; 5、查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6、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健全;3、查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评估。 现场抽查询问: 询问责任人员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掌握情况。 |
企业没有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并建立相应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系。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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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场所警示标志 企业设置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有针对性,醒目、清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存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未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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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通道标志 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GB/T12801-2008第6.8.2条、第6.8.3条)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醒目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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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流人流通道标志 企业厂区大门处限速,厂内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标志醒目、合理,车行道应有行车指引标牌;企业人、车共用的道路应完善地面标识,实现人、车分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1.企业厂区大门、道路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禁行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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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口临边、旋转部位防护及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和沟、坑、池、井等临口临边的防护应规范、可靠,旋转部位防护有效,警示标志完整(《安全色》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旋转部位防护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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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1.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
查资料:1、查企业是否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隐患治理是否形成闭环; 现场抽查:1、不少于2处隐患治理与台账的符合性。 |
1、未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 2、隐患排查走过场。 3、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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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 1.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
查文件资料: |
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或隐患未形成闭环。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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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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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库定置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符合规范要求(GB15603-1995第6.2条);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第6.3条)。 |
现场检查: |
1.库房危险化学品未按照相应规范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堆码、墙距和垛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采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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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拦截、收集设施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场所: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要有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1条) |
查资料: |
1.液体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未设置或配备泄漏液体拦截和收集设施。 2.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未采用密闭、负压(抽排风)等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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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行为风险辨识 企业应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2.2条) |
现场检查: |
1.企业未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杜绝。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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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 对下列的危险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应有安全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GB30871-2014,GB/T33000-2016第5.4.2.1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 |
现场检查: |
1.对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未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作业监护。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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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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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现场询问: 现场查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台账的符合性 |
4.需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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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 企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140号 |
现场询问查证: 现场查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台账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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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体防护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GB11651-2008第5.4条) |
3. 现场检查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查资料: |
1、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工作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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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组织机构与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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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查资料:1.企业的年度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目标和工作计划; 3.各级组织的目标责任书; 3.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记录。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是否了解各自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现场检查: |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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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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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查资料: |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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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 企业应根据《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执行和监管等工作程序。(《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渝安监发〔2015〕20号) |
查资料:1.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建立文件;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领导小组和各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职责; 4.技术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资料。 |
1.未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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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未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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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
查资料: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及内容;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情况。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职责,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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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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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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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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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计划及使用台账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查资料: 1.财务预算和年度计划台账; 2.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账记录是否符合; 2.项目的完成及执行情况。 |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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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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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体系建设与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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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2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2)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2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5)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制度; (2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7)“三同时”管理制度; (2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9)变更管理制度; (30)应急管理制度; (31)事故管理制度; (32)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3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建(构)物安全、电气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 (34)安全作业(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临时用电、带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制度; (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3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8)相关方管理制度; (39)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0)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21)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等。 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
查资料: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现场核查: 结合其他项目的考评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 |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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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3条) |
查资料: 2.岗位操作规程; 2.文件发放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岗位是否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抽查岗位不少于5个。 |
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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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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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1条) |
查文件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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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
查文件资料: 1.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记录; 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或资金计划。 询问: 1.抽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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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
查文件资料: 1.教育培训档案记录;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个人档案; 3.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询问: 了解有关人员对安全培训、教育效果的评价。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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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1条) |
查文件资料: 安全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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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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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抽查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接受三级培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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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抽查上岗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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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
查文件资料: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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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
查文件: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现场检查: 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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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2条) |
查文件资料: 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考核内容 现场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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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 |
查文件: 1.厂级承包商、供应商、实习生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2.基层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实习生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询问: 外来人员接受企业培训教育情况。 |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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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进人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3.2.3条) |
查文件资料: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培训记录。 询问: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接受企业培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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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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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查文件资料: 1.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文件; 2.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名单; 3.应急救援人员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记录; 4.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等。 询问: 1.有关人员是否了解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救援人员是否了解各自的职责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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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単位。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查文件资料: 1.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评审或论证记录; 3.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 5.应急协作单位收到预案的回执。 6.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现场检查: 现场有无应急处置方案,有无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
1.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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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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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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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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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 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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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6.1.3条) |
查文件资料: 1.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台账; 2.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检查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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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企业应按照 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參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 AQ/T 9009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6.1.4条) |
查文件: 1.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演练方案; 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3.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价报告; 4.预案评审及修改记录。 询问: 有关人员参加演练情况。 |
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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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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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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