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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460C/2026-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文旅委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风暴网吧)
日期:2026-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罚字〔20258

当 事 人:秀山风暴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5U6ULA3A

经营者*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十字街帝都大厦二楼


20251151025分至20251151100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22004121031、杨琨22004121024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十字街帝都大厦二楼秀山风暴网吧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已经连续3个多月未使用重庆市文化市场非现场执法监管眼小程序,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116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5116,秀山风暴网吧负责人张*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风暴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风暴网吧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尹*委托张刚处理此案的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11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罚告字〔202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51119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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