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5〕6号
当 事 人:重庆市秀山县夜之宴娱乐歌城(个人独资)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41MADEHHWG74
法定代表人:尹*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花灯大道南段50号3-1、3-2(自主承诺)
2025年10月21日19时16分至2025年10月21日19时40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22004121031、金石22004121022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花灯大道南段50号3-1、3-2(自主承诺)的重庆市秀山县夜之宴娱乐歌城(个人独资)后,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的V16包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视易系统能正常点播放映留什么给你(孙楠)、背对背拥抱(林俊杰)、成都(赵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歌曲的授权许可手续,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李*超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秀山县夜之宴娱乐歌城(个人独资)负责人李*超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重庆市秀山县夜之宴娱乐歌城(个人独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重庆市秀山县夜之宴娱乐歌城(个人独资)负责人李*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尹*委托李茂超处理此案的委托书1份,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4.合同书(饭店KTV声光系统设备工程销售)复印件1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书复印件1份,留什么给你(孙楠)、背对背拥抱(林俊杰)、成都(赵雷)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作品公示截图各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成都(赵雷)该歌曲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且无违法所得,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1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5〕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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