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5〕2号
当 事 人:秀山县康康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E6NE36XM
经营者:刘*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武陵北路1号
2025年6月27日10时40分至2025年6月27日10时59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22004121031、金石22004121022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武陵北路1号的秀山县康康网吧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已经连续30天未使用重庆市文化市场非现场执法监管眼小程序,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6月3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5年6月30日,秀山县康康网吧负责人刘恺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康康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康康网吧负责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刘*委托刘*处理此案的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符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3年版)》情形。拟对你(单位)不给予行政处罚。
截至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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