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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460C/2026-0001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2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文旅委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
日期:2026-0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罚字〔20257

当 事 人: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57NL3T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1号汇豪世纪商业广场E栋楼3层


2025年10月21日20时08分至2025年102120时30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22004121031、金石22004121022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1号汇豪世纪商业广场E栋楼3层的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后,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县公安局移送秀山县金珂玛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相关事宜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九月份的视频监控,并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0月22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5年10月22日,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大堂经理印*雲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金珂玛娱乐公司大堂经理印*雲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白*均委托印*雲处理此案的委托书1份,白*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但因接纳未成年人导致当晚发生刑事案件,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11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罚告字〔2025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5122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月1日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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