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6〕2号
当 事 人:秀山县酷一派文具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241MA5YC1A17U
经营者:孔旖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小学旁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在秀山县酷一派文具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售卖《阿衰》《JOJO的奇妙冒险》系列书籍,场所内未见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场所负责人孔旖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此案需作进一步调查。
2026年6月22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6年6月23日,秀山县酷一派文具店法人孔旖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酷一派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酷一派文具店法人孔旖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无违法所得,结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没收出版物8册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6年7月6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没收出版物8册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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