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6〕1号
当 事 人:秀山县大志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5UEXHG9E
经营者:熊**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熊家巷12号
2026年1月16日11时05分至2026年1月16日12时04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金石22004121022、吴忠华22004121025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熊佳巷12号的秀山县大志网吧,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悬挂在显著位置,出示执法证件后,就12345投诉事件与该场所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取证,监控显示2026年1月16日4时14分,在38号机位,一男子进行扫码开机后,就将机位让给另一人使用,现场负责人因睡觉没有及时发现,现场负责人于2026年1月16日5时29分发现该情况,并制止该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6年1月1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6年1月19日,秀山县大志网吧负责人熊大志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大志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大志网吧法定代表人熊大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2026年1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截至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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