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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渝秀)文综罚字〔2022〕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阳一店)

日期:2023-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2〕6号

当事人:秀山县朝阳网吧一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1A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力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中心大厦

2022年11月16日21时20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彭谋成(380230006)、蔡德吉(380390019)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中心大厦的秀山县朝阳网吧一店,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全县所有网吧暂停营业期间违规经营,场所内5、6号机位,共2台处于营业状态,且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一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

2022年11月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年12月6日,秀山县朝阳网吧一店负责人龙慧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朝阳网吧一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秀)文综检(勘)字〔2022〕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朝阳网吧一店法定代表人罗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龙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2〕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年 12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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