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环不罚〔2025〕1号
不予处罚单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114529612754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四行董6号
我局执法人员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秀检行公建〔2025〕26号)发现的问题于2025年9月19日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开展工作,但未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王海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025年9月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9月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5年9月19日对单位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秀检行公建〔2025〕26号)发现的问题,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开展工作,但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根据证据6该单位行业类别为卫生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类,需要进行登记管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鉴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5年9月19日主动作出承诺,并于2025年9月26日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次不予行政处罚后应该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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