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157号
名称:秀山县高行亮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WGAMJ85
经营者:高*亮
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50号
身份证号码:513******13
2025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秀山县高*亮中医诊所(以下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里发现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药品待使用,其中药品坎地沙坦酯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771,产品批号04230608,生产日期2023.06.26,有效期至2025.05,使用价格17元/盒)2盒,上述药品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了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秀市监强制〔2025〕010612-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6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高*亮的委托人杨*(当事人护士)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WGAMJ85,经营范围有诊所服务。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登记号PDY97384X50024117D2222。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从重庆三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坎地沙坦酯片,共购进了2盒,购进价格是13元/盒。上述2盒药品坎地沙坦酯片自购进后以使用价格为17元/盒的标价一直放于经营场所货柜上待使用,直到过期后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据当事人经营者高*亮的委托人杨*陈述平时都是当事人护士在进行过期药品管理,是护士工作疏忽了,过期药品没来得及清理,还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柜上待使用。
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过期的药品坎地沙坦酯片2盒,使用价格为17元/盒,货值金额为2盒×17元/盒=34元,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者高*亮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扣押文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3.涉案药品的上家资质1份、购进票据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来源和购进数量。
本局于2025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秀山市监罚告〔2025〕15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坎地沙坦酯片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涉案财物较少等行为,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 )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条款第4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其作出的具体罚款金额: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坎地沙坦酯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771,产品批号04230608,生产日期2023.06.26,有效期至2025.05,使用价格17元/盒)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相关手续(该手续到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58号本局四楼财务科开具)将罚没款/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费入口→通用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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