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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337/2021-0006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性 ]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1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1号)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属于调整范围之内的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012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11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012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11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增加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

    202111日起。

    三、每个人每个月增加多少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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