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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337/2021-0006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有性 ]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
日期:2021-04-1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5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在2019626日(含)以后死亡的:

    (一)1996101日(不含)以前受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二)退休前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200411日以前(不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工伤退休。

    二、待遇标准及资金渠道

    以上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可选择领取以下第(一)、(二)两种待遇中的其中一种: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生前养老待遇的,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本条所称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当年度我市计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适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本《通知》规定支付了相关死亡待遇的,不再支付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其他死亡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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