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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649629Y/2023-00063 [ 发文字号 ] 秀农(渔业)罚〔2023〕1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5-22

当事人:某某;性别民族土家族出生日期1957924身份证号码513************615联系电话13*******92住所重庆市秀山县石堤镇高桥村高桥组**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一案,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336日,本机关接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电话,通过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发现秀山县石堤镇高桥村高桥溪中湾河段疑似有人从事非法捕鱼。37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36日下午8时许,在酉水河石堤镇高桥村高桥溪中湾使用渔网进行捕捞。由于酉水河属于禁捕水域,当事人在酉水河进行捕捞违反了《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日,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在禁捕水域酉水河进行捕捞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捕捞使用的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勘验)工作,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孙世友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捕鱼现场、捕鱼工具、捕鱼河段进行了拍照取证

现查明:202336日下午8时许,当事人在禁捕水域酉水河石堤镇高桥村高桥溪中湾河段使用渔网进行捕捞,被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通过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发现,现场查获渔网1副、自用船1艘,没有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违法行为主体适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渔政AI预警处置系统抓拍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捕捞作业时间、河段

3.当事人指认渔网、船只及鱼河段图片》2张,当事人捕鱼河段图片》2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捕捞作业的工具和河段;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证明当事人实施捕捞作业的河流属于禁捕河流。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3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农(渔业)告〔202317],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202336日,当事人在禁捕水域酉水河石堤镇高桥村高桥溪中湾河段进行捕捞作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主动上交所捕捞使用的渔网,无渔获物,并未对酉水河渔业资源造成损害,且认罪认罚,符合《重庆市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网1副;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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