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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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秀山民政发〔202252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务管理

202111月至20221月,秀山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秀山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挤占挪用救助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时真实全面反映收支情况,敬老院资金包括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管理运行经费、院办经济收入、社会捐赠、照料护理补贴和其他收入等。敬老院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用于供养对象的日用品及食用品开支;管理运行经费用于敬老院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差旅费、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院办经济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用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扩大院办经济规模、补充管理运行经费不足等;社会捐赠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生活开支和敬老院设施设备配备购置等;照料护理补贴由机构统筹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其他收入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支。禁止将敬老院管理资金挪作他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供养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供养人员零用钱,敬老院日常生活中节余的生活费及收到的慰问金只能用于生活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更不允许私分到院民手中。

二、规范入院评估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严格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要求,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三、规范护理人员配比

各养老机构应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监管,规范护理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取得相关资质。请各乡镇(街道)强化辖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长效机制,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纠正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制订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审计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我局也将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大养老机构督导力度,组织人员抽查养老机构管理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对典型案例和突出问题坚决予以警示曝光、通报批评,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将报告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将启动责任认定、处罚和追责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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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