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秀山县社会救助政府联动救助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职能单位 | 救助事项 | 救助对象 | 救助内容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县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城乡低保家庭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或个人按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 023-76681906 | |
| 2 | 临时救助 | 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或者非我县户籍但有居住证的临时遇困人员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023-76681906 |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 |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的救助。 | 023-76860393 | ||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级、二级残疾人 |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的救助。 | 023-76860393 | ||
| 5 | 低保边缘家庭 | 具有秀山县户籍困难群众 | 对本县户籍中除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外,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内),因各种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享受低收入人口相关救助。 | 023-76681906 | ||
| 6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具有秀山县户籍困难群众 | 对因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相关规定,导致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 023-76681906 | ||
| 7 | 民政惠民济困保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给符合投保条件的民政救助在册对象与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部分在册重点优抚对象缴纳的保险。主要险种包括:小额意外保险、大病补序保险、疾病身故保险、学生重大疾病保险、困难人群升学补助保险等。 | 023-76681906 | ||
| 8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 具有秀山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供养。 | 023-76860302 | ||
| 9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具有秀山县户籍的特困人员 | 对具有秀山县户籍的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023-76860302 | ||
| 10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秀山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对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023-76860302 | ||
| 11 | 高龄津贴 | 具有秀山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对具有秀山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023-76860302 | ||
| 12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 | 对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发放的生活费。 | 023-76860293 |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具有重庆市秀山县户籍,且父母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而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 023-76860293 | ||
| 14 | 福彩圆梦助学工程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发放的助学金。 | 023-76860293 | ||
| 15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对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 18 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发放的生活费。 | 023-76860293 | ||
| 16 |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 对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减免的基本丧葬服务费。 | 023-76681189 | ||
| 17 | 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在本县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 | 对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 023-76681189 | ||
| 18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对非本户籍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救助。 | 023-76863963 | ||
| 19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养老保险补贴 | 低保、特困对象 |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人员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 023-76899161 | |
| 20 | 县应急局 | 救灾救济 | 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 对受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 023-76681587 | |
| 21 | 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 | 经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人员 |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民政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六十岁以上老兵、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孤儿、低保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比例给予救助。 | 023-76615100 | |
| 22 |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经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人员 |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孤儿、低保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员、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计生优抚(奖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 023-76615100 | ||
| 23 | 县教委 | 教育救助 | 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中职阶段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中职阶段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相应标准给予救助 | 023-76681998 | |
| 24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 023-76671505 | |
| 25 | 城镇廉租房资格认定 | 有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 | 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指向符合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租赁社会房屋;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提供廉租房租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 023-76895195 | ||
| 26 | 县发展改革委 县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人力社保局 |
临时价格补贴 |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补助金)人员 | 根据我市CPI或SCPI指数视情启动对低保、低边、特困、优抚等对象进行物价上涨补贴。 | 023-76895033(县发改委) 023-76681906(县民政局) 023-7686021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23-76889307(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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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023-76662960(县法律援助中心) | |
| 28 | 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 建档困难职工 | 对建档困难职工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等。 | 023-76895687 | |
| 29 | 团县委 | 心理救助 | 在秀青少年 | 依托秀山县12355青少年心理服务站,对有需要的青少年,可免费预约开展线下一对一心理咨询。 | 023-76672355 | |
| 30 | 县妇联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申报对象为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已获得救助的患病妇女不得重复申报。 |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患两癌的低收入妇女给予相应救助。 | 023-76895828(县妇联) | |
| 31 | 县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 有康复意愿、诊断明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秀山户籍残疾儿童,具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相应康复训练救助。 | 023-76670378 | |
| 32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慈善会 |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 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视情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与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相关的特殊情况予以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 对本基金明确的受益主体范围内人员进行生活帮扶、应急帮扶、医疗帮扶、教育帮扶、就业帮扶、褒奖激励、其他帮扶及开展关爱项目。 | 023-76895038(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23-76860393(县慈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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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县卫生健康委 | 先诊疗,后付费 |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 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 023-76677362 | |
| 34 | 县发展改革委 县民政局 |
电量减免 |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 按每月10度电量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直接减免;每户每月用电量不足10度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跨月不结转。 | 023-76895033(县发改委) 023-76681906(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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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县水利局 | 水费减免 | 低保残疾人家庭 | 每户每月免费3吨自来水(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超过3吨后的家庭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足3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跨月不结转。 | 023-76862693 | |
| 36 | 县发改委 县经信委 |
天然气费减免 | 县城区内易地扶贫搬迁低保户 | 价格减免,低保户执行一阶梯气价。用户在一阶梯气价的基础上优惠20%。 | 023-76895033(县发改委) 023-76663159(县经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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