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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5376D/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7 [ 发布日期 ] 2023-04-07

秀山规资执[处罚决定]〔2022〕39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2〕39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241***C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

我局于2022418日对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1月在秀山县***组处动工修建了秀山县清溪场镇***工程,共计用地面积为5932.70平方米,其中宗地内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5932.7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你(单位)在秀山县***组处动工修建了秀山县清溪场镇***工程,占用土地总面积5932.70平方米,农用地面积5160.72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771.98平方米。

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套合,你(单位)在秀山县***组处动工修建了秀山县清溪场镇***工程,项目区总面积5932.70平方米,农用地面积4681.3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4691.3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251.36平方米(其中:城镇用地面积1251.36平方米)。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庆市秀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秀山县***组处动工修建了秀山县清溪场镇***工程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该项目符合《秀山县清溪场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土地测绘项目报告;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用地情况说明;7.其他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26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5932.70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5932.7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伍拾玖万叁仟贰佰柒拾元整(¥593270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9327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28室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660599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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