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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5376D/2021-001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8-11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1〕6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规资[处罚决定]〔20216

  

被处罚人:秀山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50024119******1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61******。

我局于2021年330日对秀山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底,秀山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秀山县官庄街道****处修建的卷闸门配件加工厂项目,共计用地面积为3248.2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665.12平方米,建筑面积1665.1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秀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秀山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秀山县官庄街道****处修建的卷闸门配件加工厂项目所占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规划为林地,该用地范围已纳入**社区村土地利用规划,视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8.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42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改前为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665.12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3248.29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捌拾贰元玖角(¥32482.9元)。

履行方式及期限:一、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款缴纳到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号:(1)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规划自然资源局窗口开单据;(2)持单据将罚款缴至秀山县财政局指定账户;(3)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凭据)交至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76864443  

  

                                              (印  章)

                                              2021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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