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高秀山)行罚决字〔2025〕2号
违法行为人莫某某,性别男,1987年6月3日出生,现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8时42分许,莫某某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往重庆方向行驶至重庆市秀山县G65包茂高速秀山收费站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莫牛牛于2025年4月8日6时39分在松凤线3公里200米路段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松桃大队查获并处罚,以上事实有莫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车辆指认照片、驾驶证网上查询结果、初次无证驾驶处罚决定记录、证人证言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莫某某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行政拘留: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秀山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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