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如果愿意入住养老机构可享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政策。
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执行,即1475元/人/月。
(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申请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县民政局。
(二)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全县任一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县民政局审核。
(五)复核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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