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智能机器人
部门街镇 登录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秀山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10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牵头拟定了《秀山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依据

《细则》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文件为主要依据,共六章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细则》的主要内容在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部分。

(一)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均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关于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等之后得到的收入。

我县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文件基础上,一是完善工资性收入的就业成本计算,具体内容为:在实际核算时,工资性收入由就业成本扣除后确定。(就业成本含交通费、通讯费、房租等费用,按就业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进行计算);二是完善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之和/12个月/家庭人数。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5.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老党员定期补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低保金、特困金、孤儿生活保障金除外。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凭相关支出佐证资料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当期支出

(三)关于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情形进行认定。

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我县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文件基础上,完善了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情形: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家庭中拥有购买金额不超过4万元(含)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唯一机动车辆;

2.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4倍,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12个月内的就医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但家庭或家庭成员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外。

(四)关于家庭消费支出的认定。

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对家庭财产消费支出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情形进行认定: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2.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3.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4.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政策原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