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汞矿盗采行为宣传告知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在溪口镇这个美丽的大家园里有3座关闭汞矿,许多不法分子可能在利益驱动下进入矿山开展违法盗采活动,由于矿山位置偏僻,结构复杂,这种行为不仅会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若发生安全事故,对家庭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家人的幸福安康,让我们小手拉大手一起做好宣传工作,告诫各位同学的家长。
1、时刻牢记生命只有一次,利益永远没有家人安康团聚重要,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就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
2、不从事一切非法采矿、洗矿等违法行为;
3、不教唆他人从事非法采矿、洗矿等违法行为;
4、不收购他人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
5、主动劝阻他人不要参与非法采矿、洗矿等违法行为;
6、发现非法采矿、洗矿等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欢迎各位小朋友监督各位大人,积极举报违法盗采汞矿行为及盗采矿洞口位置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镇政府将给予500-10000元不等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请各位同学给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制止盗采汞矿行为。
举报电话:
秀山县规资局:76864443
溪口镇政府:76615631
溶溪派出所:76615999
附:处罚条例及案例
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一、盗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采汞矿资源的案例
2024年以来,县公安局立破溪口镇非法采矿案2起,分别是“钟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和“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2024年9月23日、10月10日钟某某等4人被秀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8月4日,因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10月12日,彭某某等2人被秀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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