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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750067642B/2022-00005 [ 发文字号 ] 隘口府发〔2021〕5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隘口镇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关于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9-26

关于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

通  知

各村(居):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等相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是为了全面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提高全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和有效保障。各村(居)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齐抓共管,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和重要性,切实做好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二、收费主体和对象

(一)收费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

(二)收费对象:各村(居)范围内居民(含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在本村的居民)。

(三)征收标准:11个村(居)均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居委会集镇规划户除外),农村红白喜事每次按100元征收。

(四)征收完成时间:每年的2月前必须完成,各村(居)必须建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台帐(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

三、强化管理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费用,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财镇管,先由各村(居)上缴镇财政中心,镇财政中心再全额返回给各村(居),必须加强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各村(居)要组织开好群众会,全面宣传,讲清征收范围、对象、标准、使用及管理,镇财政中心负责资金的统计、收缴、下拨,镇规建环保办负责业务的指导,镇纪委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隘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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