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1.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窗口,申请人可以到申请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二)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中心城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三)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其他材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如实填报收入,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对,申请人填报收入高于核对数额的,以填报收入为准。
(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二)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三)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四)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五)《办法》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通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工会、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联网核查。
(一)初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每两年主动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确认申请需求和申报家庭变化情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按规定确认需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进行资格核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理由,取消配租资格。
第十一条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整改,相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统一申请户籍所在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籍所在区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户籍地和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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