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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13-06-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5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5

秀山人口计生发〔2013〕15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申报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自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也存在案卷装订不规范、证件不完善、签注意见不准确、申请表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现对奖扶特扶对象申报相关工作进行规范,请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一是2014年起使用新的申请表,填写按照申报说明的要求执行;二是2014年奖扶特扶案卷和归档材料等按新要求进行规范;三是如因政策和办事程序等发生改变,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四是除了案卷“封面一”由县计生委统一印制外,其它“封面二”、“封面三”以及申报资料由各乡镇(街道)按规定统一用A4纸自行印制。

附件:1.奖扶特扶对象申报表

2.案卷印刷要求

3.奖扶特扶案卷模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618       

附件1

奖扶特扶对象申报表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申请人近期一寸

免冠

照片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

性质

转户

时间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男孩女孩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年月

是否亲生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死亡年月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盖印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奖励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

村(居)

评议意见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日(公章)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日(公章)日(公章)

区县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奖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日(公章)

备注

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申请人近期

一寸免冠

照片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

性质

转户

时间

婚姻状况

婚姻变动

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女孩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男孩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盖印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

村(居)

评议意见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日(公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特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日(公章)日(公章)

区县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特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元,直至本人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日(公章)

备注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申请人近期

一寸免冠

照片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转户时间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女孩

夫妇现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女孩

是否领取

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

签字

盖印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

村(居)

评议意见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日(公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日(公章)日(公章)

区县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日(公章)

备注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附件2

案卷印刷要求

1.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案卷为封一,目录为封二,申报说明为封三。

2.案卷采用正度8250克牛皮纸(约22.5厘米×30.5厘米),上下边框留空4厘米,左边框留空4厘米(在离左边2厘米处打圆点作为装订线),右边框留空2.5厘米。

3.封一所有字为红色,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为35磅小标宋字,案卷为45磅小标宋字,其余为16磅楷体字。封二、封三所有字为黑色,目录和申报说明为35磅小标宋字,其余为16磅楷体字。

4.案卷“重庆市某某区(县)”可以写明区县的名称。

5.奖扶特扶案卷一式两份,县计生委和乡镇街道各留一份存档。

6.案卷装订必须按目录规定的顺序装订。

附件3

奖扶特扶案卷模板

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乡镇(街道)计生奖扶〔20

项目

姓名

户籍地址

户口性质

本人

配偶

扶助类型

审批日期

20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五、其它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六、银行账号复印件。(并在申报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账号)

申报说明

    一、申报表(一人一表)填写说明

1.户口性质:农业、城镇、农转城(注明转户时间)。

2.婚姻状况:初婚、离婚、离婚再婚、丧偶、丧偶再婚。

3.婚姻变动时间:最后一次婚姻变动时间(初婚填初婚时间)。

4.是否亲生:本人及配偶亲生、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5.区县意见要写明起始年度及奖励金标准。

二、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1.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18位号码。复印时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2.户口页。户口主页、增减页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3.配偶(子女)法定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殡仪馆、法院)或村居证明(辖区内死亡)。子女在本辖区内死亡无法定死亡证明的,村居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子女不在本辖区死亡的,村居不能出具死亡证明。

4.收养子女须出具收养公证书、收养证;事实收养的出具村居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

5.复印件大小统一为A4纸。

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乡镇(街道)计生特扶〔20

项目

姓名

户籍地址

户口性质

本人

配偶

特扶标准

审批日期

20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五、死亡证明。

六、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七、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八、银行账号复印件。(并在申报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账号)

九、其他相关证明。

              

申报说明

   

    一、申报表(一人一表)填写说明

1.户口性质:农业、城镇、农转城(注明转户时间)。

2.婚姻状况:初婚、离婚、离婚再婚、丧偶、丧偶再婚。

3.婚姻变动时间:最后一次婚姻变动时间(初婚填初婚时间)。

4.是否亲生:本人及配偶亲生、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5.区县意见要写明起始年度及奖励金标准。

二、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1.身份证是二代身份证,18位号码。复印时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2.户口页。户口主页、增减页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3.配偶(子女)法定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殡仪馆、法院)或村居证明(辖区内死亡)。子女在本辖区死亡无法定死亡证明的,村居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子女不在本辖区死亡的,村居不能出具死亡证明。

4.新标准残疾证。全部页码复印在同一张纸同一面。

5.收养子女出具收养公证书、收养证;事实收养出具村居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

6.复印件大小统一为A4纸。

                                 秀山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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