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人口计生发〔2013〕15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申报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自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但也存在案卷装订不规范、证件不完善、签注意见不准确、申请表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的要求,现对奖扶特扶对象申报相关工作进行规范,请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一是从2014年起使用新的申请表,填写按照申报说明的要求执行;二是2014年奖扶特扶案卷和归档材料等按新要求进行规范;三是如因政策和办事程序等发生改变,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四是除了案卷“封面一”由县计生委统一印制外,其它“封面二”、“封面三”以及申报资料由各乡镇(街道)按规定统一用A4纸自行印制。
附件:1.奖扶特扶对象申报表
2.案卷印刷要求
3.奖扶特扶案卷模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附件1
奖扶特扶对象申报表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
申请人近期一寸 免冠 照片 | ||||||||||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转户 时间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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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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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女孩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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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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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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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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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奖励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奖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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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 |||||||||||
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小组 |
申请人近期 一寸免冠 照片 | ||||||||||||||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转户 时间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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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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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男孩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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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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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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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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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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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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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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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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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特扶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特扶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元,直至本人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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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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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转户时间 |
婚姻状况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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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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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女孩 |
夫妇现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女孩 |
是否领取 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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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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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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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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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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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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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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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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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盖印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以上内容承诺前述申请内容属实。如提供虚假信息,愿承担退还扶助金等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印):年月日 | ||||||||||||
村(居) 评议意见 |
经调查,该同志申请内容属实,同意申报。
村(居)计生专干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报区县审核。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 | ||||||||||||
区县 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意从年起,每年发给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止。 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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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 |||||||||||||
附件2
案卷印刷要求
1.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案卷为封一,目录为封二,申报说明为封三。
2.案卷采用正度8开250克牛皮纸(约22.5厘米×30.5厘米),上下边框留空4厘米,左边框留空4厘米(在离左边2厘米处打圆点作为装订线),右边框留空2.5厘米。
3.封一所有字为红色,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为35磅小标宋字,案卷为45磅小标宋字,其余为16磅楷体字。封二、封三所有字为黑色,目录和申报说明为35磅小标宋字,其余为16磅楷体字。
4.案卷“重庆市某某区(县)”可以写明区县的名称。
5.奖扶特扶案卷一式两份,县计生委和乡镇街道各留一份存档。
6.案卷装订必须按目录规定的顺序装订。
附件3
奖扶特扶案卷模板
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案卷 | |||||
乡镇(街道)计生奖扶〔20〕号 | |||||
项目 |
姓名 |
户籍地址 |
户口性质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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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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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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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20年月日 |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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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页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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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五、其它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六、银行账号复印件。(并在申报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账号)
申报说明
一、申报表(一人一表)填写说明
1.户口性质:农业、城镇、农转城(注明转户时间)。
2.婚姻状况:初婚、离婚、离婚再婚、丧偶、丧偶再婚。
3.婚姻变动时间:最后一次婚姻变动时间(初婚填初婚时间)。
4.是否亲生:本人及配偶亲生、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5.区县意见要写明起始年度及奖励金标准。
二、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1.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18位号码。复印时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2.户口页。户口主页、增减页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3.配偶(子女)法定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殡仪馆、法院)或村居证明(辖区内死亡)。子女在本辖区内死亡无法定死亡证明的,村居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子女不在本辖区死亡的,村居不能出具死亡证明。
4.收养子女须出具收养公证书、收养证;事实收养的出具村居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
5.复印件大小统一为A4纸。
重庆市区(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案卷 | |||||
乡镇(街道)计生特扶〔20〕号 | |||||
项目 |
姓名 |
户籍地址 |
户口性质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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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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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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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日期 |
20年月日 |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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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页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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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五、死亡证明。
六、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七、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八、银行账号复印件。(并在申报表中的备注栏中注明账号)
九、其他相关证明。
申报说明
一、申报表(一人一表)填写说明
1.户口性质:农业、城镇、农转城(注明转户时间)。
2.婚姻状况:初婚、离婚、离婚再婚、丧偶、丧偶再婚。
3.婚姻变动时间:最后一次婚姻变动时间(初婚填初婚时间)。
4.是否亲生:本人及配偶亲生、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5.区县意见要写明起始年度及奖励金标准。
二、有关证明材料说明
1.身份证是二代身份证,18位号码。复印时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2.户口页。户口主页、增减页复印在同一张纸的同一面。
3.配偶(子女)法定死亡证明(派出所、医院、殡仪馆、法院)或村居证明(辖区内死亡)。子女在本辖区死亡无法定死亡证明的,村居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子女不在本辖区死亡的,村居不能出具死亡证明。
4.新标准残疾证。全部页码复印在同一张纸同一面。
5.收养子女出具收养公证书、收养证;事实收养出具村居证明加盖公章,并附调查笔录2份。
6.复印件大小统一为A4纸。
秀山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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