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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3-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二毛文具店)

日期:2023-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3〕1号

当 事 人:秀山县张二毛文具店(兰琴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1MA5YGJJ82T

经营者:兰琴云

住所(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边贸市场A区15栋1号

2023年2月28日10时40分至2023年2月28日11时01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蔡德吉、杨锋、金石进入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边贸市场A区15栋1号的秀山县张二毛文具店后,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场所的售货架摆放了多本图书进行售卖,你场所未能当场提供出版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机关负责人电话同意后对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检查情况交给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2023年3月1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决定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2023年3月14日,秀山县张二毛文具店经营者兰琴云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张二毛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秀)文综检(勘)字〔202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张二毛文具店经营者兰琴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3〕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没收出版物51册;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截至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1.没收出版物51册;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3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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