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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日期 ] 2023-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极速网吧)

日期:2023-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3〕6号

当事人:秀山县极速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1MA5UEAK63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尚红波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秀山县洪安镇九龙新街(派出所旁30米)

2023年8月9日10时26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彭谋成22004121002、蔡德吉22004121031、金石22004121022、吴忠华22004121025检查位于秀山县洪安镇九龙新街(派出所旁30米)的秀山县极速网吧,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始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悬挂与场内显著位置,检查发现该场所42号机上网消费者郭雨珣(2010年04月)43号机敬吴飞杨(2009年10月)疑似未成年人,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由现场负责人尚红波签字确认,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

2023年8月1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8月10日,秀山县极速网吧法定代表人尚红波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极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未成年人郭雨珣、敬吴飞扬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极速网吧法定代表人尚红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综罚告字〔2023〕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30日;3.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截至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1.警告;2.停业整顿30日;3.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8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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