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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D983631/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秀山环执罚〔2024〕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2-0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88946365Y

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永安路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23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由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永安路7号的餐厨垃圾处理厂,现场生产设备有储存池 1 个、压榨机 2 台、蒸气发生器 1 台、离心设备 1 套、油水分离池 1 个、沉油池 1 个、废水池 1 个(3 格)、储油罐 3 个、除臭喷雾设备 1 台、垃圾箱 2 个、运输车6台,每日间歇式生产,每日总计时间为 4 小时左右。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未发现分离的油、废水进入外环境。此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杨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0231223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1223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1223日、202413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3456证明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永安路7号的餐厨垃圾处理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413日直接向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5号),2024116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5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由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永安路7号的餐厨垃圾处理厂,现场生产设备有储存池 1 个、压榨机 2 台、蒸气发生器 1 台、离心设备 1 套、油水分离池 1 个、沉油池 1 个、废水池 1 个(3 格)、储油罐 3 个、除臭喷雾设备 1 台、垃圾箱 2 个、运输车6台,每日间歇式生产,每日总计时间为 4 小时左右。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未发现分离的油、废水进入外环境。此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0次,积极配合调查,复查时已登记备案,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则不代入公式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经综合裁量,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捌仟元(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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