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第一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1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11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服务指南....................................20
第四章 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29
第五章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服务指南....................................38
第六章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服务指南...45
第七章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许可服务指南................................54
第八章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62
第九章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71
第十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88
第十一章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102
第十二章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服务指南......................................111
第十三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120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秀山县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含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22条。
(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3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四)《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五)《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四、受理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需出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或咨询资质单位的咨询意见。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五)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土地预审文件及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审批;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三)超越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许可范围提出许可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报送县水利局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变更审批申请文件(原件2份)
(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主报告及图集纸质件15份,电子件1份)
(三)工程地质、投资概算等专题报告和图集单行本(纸质件各7份,电子件1份)
注:1.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2.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向秀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秀山自治县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秀山自治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秀山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76863494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76862689.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秀山县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8楼(811)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
(二)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三)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文件。
关于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请示
秀山县水利局:
区(县) 工程已经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编制,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现将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呈请审批,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建设地址
四、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
五、工程选址、工程总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一)工程等级及洪水标准
(二)建筑物位置及型式
(三)工程总布置
(四)主要建筑物设计
六、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八、建设工期
当否,请批示。
附件: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报告)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秀山县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
四、受理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2.审批范围: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工程建设不符合流域规划的项目。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修建水库的申请(原件2份)。
(二)拟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原件12份,电子版光盘1张)。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向秀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秀山自治县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秀山自治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县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秀山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76863494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76862689.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秀山县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8楼(811)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
(二)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三)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附录1:流程图。
附录2:申请表。
附录2:申请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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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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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 编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主管部门 |
|||||||||
工 程 概 况 | |||||||||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及等别
4、主要建设内容
5、工程征占地及移民搬迁
6、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 | |||||||||
送审要件 |
编制单位或批准单位 |
备注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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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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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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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水库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 |
|||||||||
与第三者的有关协议书 |
|||||||||
其他报件 |
|||||||||
水库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 (单位印章) (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库工程有关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12〕52号)
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5、如工程建设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已签署第三方同意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3.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申请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4.超越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向秀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秀山自治县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秀山自治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秀山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76863494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76862689.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秀山县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8楼(811)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
(二)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三)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申请/受理表(样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单位信用代码) |
联系人员: |
(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 |||||||||||
单位名称(盖章): |
(申请单位公章名称) |
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申请单位办公地址)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任务及规模 |
建设主要内容 |
初设概算投资 |
建设期限 |
设计单位及资质 |
项目法人 |
项目法人电话 |
邮编 |
用途 |
是否受理 |
备注 | |
□ |
||||||||||||||
□ |
||||||||||||||
□ |
||||||||||||||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说明:
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单位需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由受理人填写;
3. 审核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对受理结果负责;
4.本表填满后可加行填写,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为秀山县水利局留存,一份为申请单位留存。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在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二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办理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
3.经合法取得审批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
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申请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
5.超越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提出许可申请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申请书(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项目涉及立项或核准、岸线许可、排污许可或涉及桥梁、水源地等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相关部门许可或协议)。
(三)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四)工程建设方案(纸质件15份,电子件1份)。
(五)防洪评价报告批复(原件1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向秀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秀山自治县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秀山自治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县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秀山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76863494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76862689.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秀山县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8楼(811)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
(二)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三)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表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申请/受理表(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单位信用代码) |
联系人员: |
(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 ||||||||||||
单位名称(盖章): |
(申请单位公章名称) |
联系电话: |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申请单位办公地址)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任务及规模 |
建设主要内容 |
初设概算投资 |
建设期限 |
设计单位及资质 |
项目法人 |
项目法人电话 |
邮编 |
用途 |
是否受理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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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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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受理人:年月日 |
审核意见: |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 |||||||||||||
审核人:年月日 |
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单位需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由受理人填写;
3. 审核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对受理结果负责;
4.本表填满后可加行填写,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为秀山县水利局留存,一份为申请单位留存。
第五章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0条。
四、受理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区属管理审批范围。
2.符合《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
4.招标、拍卖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水能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能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3.经合法取得水能源开发权审批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改变水能源开发使用出让权;
4.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能源开发使用出让权审批;
5.超越水能源开发使用出让权审批范围提出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申请/受理表(原件2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复印件5份、并验原件);
3.招标、拍卖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复印件5份、并验原件)。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向秀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秀山自治县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秀山自治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秀山自治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县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9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秀山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76863494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注:进入平台点击秀山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76862689.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秀山县渝秀大道西段行政事业大厦8楼(811)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秀山县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大厅
(二)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工业园行政审批大厅
(三)办公时间: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单位信用代码) 联系人员:(申请单位联系人)
单位名称(盖章):(申请单位公章名称) 联系电话:(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单位地址:(申请单位办公地址) 填报日期: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受理表
序号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地址 |
工程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法人 |
项目法人电话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建设任务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国债(万元) |
自筹(万元) |
贷款(万元) |
是否受理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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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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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受理人:年月日 |
审核意见: |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
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单位需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由受理人填写;
3. 审核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对受理结果负责;
4.本表填满后可加行填写,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为秀山县利务局留存,一份为申请单位留存。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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