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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5-0009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4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毓秀堂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日期:2025-10-24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179号

当事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毓秀堂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RE4W47U

住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丹凤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184****0111

身份证号码:500******046

2025年5月11日,根据工作安排,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校外培训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进行教学活动,经营场所门头明示有“秀山毓秀堂藝術培训中心”字样,门口悬挂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美术家协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创作中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中小学创作研学基地”三块竖式金属牌匾,进门台阶侧面明示有“ 秀山美術家協會 XIUSHAN ARTISTS ASSOCIATION”字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设置有创作室5间、办公室1间、画材室1间、男女卫生间各1间,画材室门口左上角悬挂有铭牌“畫材室、HUA CHAI SHI、秀山美術家協會 XIUSHAN ARTISTS ASSOCIATION”,办公室门口左上角悬挂有铭牌“辦公室、BAN GONG SHI、秀山美術家協會 XIUSHAN ARTISTS ASSOCIATION”,创作室壹门口左上角悬挂有铭牌“創作室壹、CHUANG ZHUO SHI YI、秀山美術家協會 XIUSHAN ARTISTS ASSOCIATION”,其他二至五号创作室悬挂有同类铭牌。当事人经营场所走廊墙壁上悬挂有2副“秀山美术家协会创作培训中心消防疏散图”,明示的总建筑面积为354.87平方米,另一处墙壁悬挂有秀山美術家協會协会简介,宣传有美术家协会简介、主席团、理事会、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教师简介等内容。当事人办公室内放置有美术家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明示有名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241093134285Y,法定代表人:印*政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杨吉身份证、《兼职教师合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模板》《租房合同书》等资料作证据留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2023秋期学员表》《2024春期学员表》《2024暑期学员表》《2024秋期学员表》《2025春期学员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明细截图等资料。

2025年5月22日,经本局办案人员报请审批立案调查。

同日,本局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收集了《县级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有关数据统计表》《美术家协会章程》《美术协会领导机构名单》《秀山县美术家协会基本信息统计表》《2021年秀山县美术家协会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作证据留存。

2025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进行询问调查。

2025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的说明书》《整改报告》、整改照片等资料。

同日,本局调取了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信息。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8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CRE4W47U,名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毓秀堂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秀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丹凤路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教民250024170000789号,校长:杨*,学校类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美术、书法等文化艺术类培训,有效期限:2023年8月至2026年7月。当事人主要从事美术、书法类校外培训,现有教职工5人,学生52人。

经查,杨*为节省前期装修成本,在2023年1月经美术家协会会长印*政介绍,与房主彭*祥签订租房合同,租赁了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1号的原美术家协会办公活动场所。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在该场所从事艺术培训经营活动,至2025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其经营场所门口悬挂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美术家协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创作中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中小学创作研学基地”三块竖式金属牌匾,室内悬挂、张贴有美术家协会的标识和协会简介宣传栏、“秀山美术家协会创作培训中心消防疏散图”等物品。此外当事人委托秀山县芙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广告公司)制作了教师简介宣传栏,用以替换原位置悬挂的美术家协会职能、章程等文字宣传内容,替换后的教师简介宣传栏与原有的美术家协会简介、主席团、理事会、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宣传栏在视觉上形成一个整体,易对学生及家长产生误导。

杨*在调查中承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后,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拆除原美术家协会在经营场所门口悬挂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创作中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中小学创作研学基地”三块竖式金属牌匾,以及室内悬挂、张贴的美术家协会的标识、协会简介宣传栏、秀山美术家协会创作培训中心消防疏散图等物品,未及时归还美术家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重新制作了教师简介宣传栏,用以替换原位置悬挂的美术家协会职能、章程等文字宣传内容,易对学生及家长产生误导。

依据《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的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美术家协会未授权当事人以该协会名义招生培训。

综上,当事人在从事校外培训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其经营场所放置的各类含有美术家协会元素的牌匾、标识、宣传栏、教师简介、消防疏散图等物品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其与美术家协会存在关联,故当事人对其与美术家协会的关联关系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艺术培训经营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杨*身份情况的事实经过。

2.《兼职教师合同》复印件3份、《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模板》复印件2份、《租房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聘用教师、员工的身份信息以及租赁经营场所的事实经过。

3.《现场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2份、《2023秋期学员表》复印件1份、《2024春期学员表》复印件1份、《2024暑期学员表》复印件1份、《2024秋期学员表》复印件1份、《2025春期学员表》复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转账明细截图打印件1份、《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美术家协会的说明书》1份、《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对其与美术家协会的关联关系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经过。

4.《现场笔录》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秀山县芙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教师简介宣传栏的事实经过。
    5.《县级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有关数据统计表》《美术家协会章程》《美术协会领导机构名单》《秀山县美术家协会基本信息统计表》《2021年秀山县美术家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局在秀山县文艺委收集秀山县美术家协会相关资料的事实经过。

6.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实经过。

7.《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经过。

2025年8月7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秀山市监罚告〔2025〕161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与美术家协会的关联关系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三)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地位、曾获荣誉、技术水平、研发实力、授权经销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许可获得情况或者商业信誉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经营者的关联关系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等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则编码B00100301规定的减轻情节;宣传已发布,但范围较小,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则编码B00100302规定的从轻情节;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则编码B00100304规定的从重情节;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处罚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

1.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相关手续(该手续到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58号本局四楼财务科开具)将罚没款/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公众号“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缴费入口→通用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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