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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2024-02-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

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以县林业局的名义,统一行使林业领域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林业领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业务规范、法律法规解释工作。

2)承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集、种养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3)承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和无证运输林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4)承担辖区内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存、使用等场所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5)承担各类林业行政许可证书和标识等违法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6)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药具等工作。

7)承担林区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工作。

8)依法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执法工作。

9)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10)承担林业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11)承担与林业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是县林业局下属二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88.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8.68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88.6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预算公开由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统一公开,今年单独进行预算公开。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88.6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08万元,农林水支出69.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5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3.5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动。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8.6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68万元,比2023年增加3.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2万元,比2023年增加3.5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减变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预算公开由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统一公开,今年单独进行预算公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预算公开由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统一公开,今年单独进行预算公开;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预算公开由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统一公开,今年单独进行预算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2024年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执法大队没有占用国有资产。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联系人:周高银      联系方式:023-7686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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