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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5-3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决定书01
日期:2025-05-30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兰桥)行罚决字〔2025〕9号


违法行为人: 姚* ,男 , 24 岁, 2001年3月6日 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松桃县妙*乡**组 ,现住贵州省松桃县妙*乡**组   ,工作单位:无 ,违法经历:202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姚*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陈*开设的**超市内盗取现金530元及一包“和天下”香烟、两包硬盒“芙蓉王”香烟、三包硬盒钻石荷花香烟、两包黑利群香烟,盗窃总价值800余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姚*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十五日(自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11日)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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