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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4-3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决定书1
日期:2025-04-30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龙池)行罚决字〔2025〕12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性别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20时至22时许,黄某在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家中通过提供通话转接服务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过程中,黄某共使用手机两部、电话卡一张。2025年4月11日当天,因上家拒绝资金结算,黄某未获利。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和申辩、重庆市公安局下发的线索、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接受证据情况、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某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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