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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8906/2022-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钟灵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9 |
2022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2022年)
(一)参保范围
①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②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③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县外户籍居民。
(二)参保时间
①集中参保时间为2021年的12月至2022年2月28日。
②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③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也可以在2022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参保方式
①线上办理: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渝快办办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②线下办理:在户籍所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或者村(居)办理。
③在渝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集中缴费。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统一组织、集中缴费。
④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如微信缴费,需先在户籍地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内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
⑤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县外户籍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四)缴费标准
2022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
(五)特殊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标准(2022年度)
人员类别 | 居民医保一档 | 居民医保二档 | ||
资助金额(元) | 自付金额(元) | 资助金额(元) | 自付金额(元) | |
特困人员 | 320 | 0 | 320 | 375 |
城乡孤儿 | 320 | 0 | 320 | 37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320 | 0 | 320 | 375 |
低保对象 | 288 | 32 | 320 | 375 |
低保边缘户 | 224 | 96 | 320 | 375 |
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 | 224 | 96 | 320 | 375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224 | 96 | 320 | 375 |
返贫致贫人口 | 224 | 96 | 320 | 375 |
脱贫不稳定户 | 224 | 96 | 320 | 375 |
边缘易致贫户 | 224 | 96 | 320 | 375 |
突户严重困难户 | 224 | 96 | 320 | 375 |
稳定脱贫人口 | 100 | 220 | 100 | 595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695 | 0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320 | 0 | 320 | 375 |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320 | 0 | 320 | 375 |
民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224 | 96 | 320 | 375 |
计生优抚(奖抚)对象 | 256 | 64 | 256 | 439 |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 | 320 | 0 | 320 | 37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320 | 0 | 320 | 375 |
特别提醒:按现行政策,在2022年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3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缴费成功90日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参保人需全额缴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
参保咨询电话:023-76039701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普通门诊费
2022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缴费档次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医院级别 | 1年内累计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合规医疗费用) |
一档 | 300 | 一级以下 | 0 | 60% |
二级 | 200 | 40% | ||
二档 | 500 | 一级以下 | 0 | 60% |
二级 | 200 | 40% | ||
备注: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
(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因病住院,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累计支付限额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 100 | 80 | 85 | 8万元 | 12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300 | 70 | 75 | ||
县中医院 | 100 | 70 | 75 | ||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 800 | 50 | 55 | ||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定点机构级别) | 840 | 45 | 50 |
注:1.未成年人患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符合报销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及中(中成)药提高10个百分点。
(三)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助;剖宫产按一般疾病纳入住院报销。
(四)新生儿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与其法定监护人自动纳入参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也可独立参保。
(五)特殊疾病、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
1.重大疾病门诊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医疗机构类别 | 重大疾病一年一次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与住院累计(成人) | 年支付限额与住院累计(儿童)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 100 | 80 | 85 | 8万元 | 12万元 | 10万元 | 15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300 | 70 | 75 | ||||
县中医院 | 100 | 70 | 75 | ||||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 800 | 50 | 55 |
2.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70%、三级5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六)大病保险及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属于医保政策范围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累计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补偿比例为60%。
注:1.自付费用=医疗费用发生总额-自费金额-统筹报销金额
2.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3.2022年起付标准:2022年为15412元,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三、就医
1.参保人员在县内和市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县外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办理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手续。
转院流程:在县医院或中医院医保系统办理转院申请→填写《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院通知书》→参保人须于转出后72小时内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在转入医院作系统“转入住院登记”。
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出院前备案(电话76895131或现场备案),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四、结算
(一)市内定点医院
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就诊医院现场结算。
(二)市外(外出务工)异地就医住院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
参保人到市外异地就医应当事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参加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窗口申请办理,并填写《重庆市跨省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在备案地按规定选择已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对在市外突发疾病需临时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当在住院后由参保人、参保人所在单位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备案,可通过电话(023-76895131)、网络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完成备案,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
(三)现金全额垫付后报销一次性告知
资料及时交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该医院未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医院提供部分: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均加盖鲜章。
(2)病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县内银行卡。
(3)报账时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费用直接支付委托书》,外伤病人需要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对受伤过程进行承诺。
报账程序:上述资料交参保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医保局费审人员复审→财务复核→领导签字→付款(报销费用通过银行打入病人个人账户)。
五、特殊疾病
(一)特殊疾病范围
1.重大疾病13种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含:儿童白血病、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肺、食道、直肠、胃、结肠、乳腺、宫颈)、胃肠间质瘤、慢性髓性白血病、恶性肿瘤的非小细胞肺癌);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地中海贫血;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患儿);
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阿尔茨海默病。
2.慢性病12种
冠心病;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3. 可申请门诊单病种结算的有5种特殊疾病
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儿童);胃肠间质瘤;慢性髓性白血病;恶性肿瘤的非小细胞肺癌;耐药结核病。
4. 门诊“两病”(高血压一类、二类,糖尿病二类):指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获得居民特殊疾病资格的“两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以上资格确诊后备案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1)按项目付费
报销比例: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一类管理患者(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
报销限额:一类管理患者年报销限额为500元/人·年。二类管理患者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2)按人头付费
“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
异地就医管理。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两病”患者,在市外异地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异地就医规定执行;在市外异地非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二)《特殊疾病卡》申报办理流程及一次性告知书
1.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
2.在县医院、中医院领取的特殊疾病申报表1份;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5.办理流程:持以上申报材料(法定工作日)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医保服务窗口进行集中鉴定,15个工作日到相应的鉴定医院领取特病证或结果。
县医保局居民医保待遇咨询电话:023-7689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