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清溪场街道“社区(村)财民理街代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溪场街道办发〔2022〕18号
各村(社区):
现将《清溪场街道“社区(村)财民理街代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清溪场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8日
清溪场街道“社区(村)财民理街代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村)财委托街道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二条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个民主”和村级资产“四权”不变的原则,实行“社区(村)财民理街代管”,设1名代理会计,根据24个社区(村)设24个银行账户、24个账套、24名报账员,统一在“重庆农村三资监管系统”核算。代理会计由街道财政办抽调一名财务人员担任,报账员原则上由各社区(村)综合服务(治理)专干担任。
第三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对报账业务复核、记账,编报财务报表,并按月反馈社区(村)财务收支情况;
(2)负责监督社区(村)财务收支事项,杜绝不合规、不合法、不真实、要件不齐全的票据入账;
(3)负责集体资源资产的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4)承担与代理会计岗位相关的其他工作。
2.报账员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村)内日常报账工作,按时核对、结报财务收支事项;
(2)负责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往来明细账逐笔登记工作;
(3)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4)负责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社区(村)财务公开工作;
(6)承担与报账员岗位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收入管理
1.收入范围:
(1)财政转移支付、经批准的以资代劳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等款项;
(2)集体资产和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取得的各项收入;
(3)集体资产变价收入;
(4)其他收入。
2.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瞒报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每笔收入取得的当天务必全额缴入社区(村)银行账户,禁止坐收坐支或以“白条”抵库。
第六条 支出管理
1.严格实行收支管理,各社区(村)年初必须认真编制收支预算,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收支预算,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年初无预算的一律不准列支。
2.印章、公章实行备案制,财务印章、公章、支票必须分开管理,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3.严格开支审批手续,社区(村)支出严格实行“五签字”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开支审批表提交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社区(村)书记、代理会计、驻社区(村)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1)报账人员负责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相关要件(清单、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是否齐全;
(2)财务监督小组组长、驻社区(村)领导签署“审核”意见,负责经济支出事项的真实性;
(3)代理会计负责审核原始票据的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
(4)社区(村)书记、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审核意见。
4.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社区(村)“两委”集体研究,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签批。金额5000元以上由社区(村)“两委”研究决定,金额10000元以上经社区(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5.支出一律实行月报账制,每月10号前由报账员将收集整理且手续完备的上月原始凭证报送代理会计,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社区(村)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分别对本社区(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代理会计与报账员必须每月核对一次现金、银行存款,做到账账相符。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八条 社区(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采取无价进账、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集体资源权属建立台账纳入管理。
第九条 社区(村)可以通过招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利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征求居(村)民代表意见,经社区(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依照法律法规拟订好合同、协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社区(村)发展再生产、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债务。
第十条 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社区(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举债。社区(村)不得擅自借款,确需借款,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借款,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报账员要加强与代理会计沟通,准确核算债权债务明细,每年末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七章 民主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
1.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社区(村)集体组织财务实施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核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职权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对财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村)党组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
1.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做好集体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做好集体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查处、整改。
2.因任期届满、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离任的社区(村)主要成员,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3.审计报告作为社区(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履职情况的评价依据之一,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员名单10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村)财务公开实行一月一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开资料必须由报账员、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社区(村)书记和驻社区(村)领导(或第一书记)四签字确认后进行公开。每月10日前公开上月支出情况,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算、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街道财政办归档,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名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章 法纪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3.未按照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4.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5.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
6.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财会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和报账员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溪场街道财政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清溪场委发[2012]6号文件《清溪场镇村财镇管财务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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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场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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