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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1-00015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医改领办发〔20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1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甲级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1-2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甲级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秀山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甲级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秀山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秀山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甲级

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建成武陵山区医疗卫生高地的实施意见》(秀山委发〔2017〕1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医院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确保甲级乡镇卫生院创建评审顺利通过。特制定补助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按照《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规范执行,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达到创建标准。

第三条 项目补助。甲级乡镇卫生院10万元。

第四条申报奖励程序。创建成功单位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县卫生健康委受理、审核单位,确定名单,并在县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五条 通过复评重新获证的单位,奖励额度按首次奖励额度50%执行。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委财务科每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 申请创建奖励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将由县卫生健康委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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