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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0-00059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卫发〔2020〕3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3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2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山卫发〔20203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82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助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发〔2012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201921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五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9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使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为基础,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为基本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合理用药为核心,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落实补偿、加强药品监管和实施绩效考核为手段,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转变“以药养医”机制,推动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确立政府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度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基本药物补助由政府投入,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二)坚持保基本、促发展原则。落实基本药物保障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绩效考核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绩效考核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与财政补偿挂钩。

三、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药补助),保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加强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分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同时负责所辖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与考核工作。

四、补助范围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绩效考核细则考核后补助补助范围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未开展医疗服务的卫生室不予分配基本药物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当年基本药物补助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一)违规线下采购使用药品;

(二)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违规采购使用非基药;

(四)作假账套取补助资金。

五、补助及拨付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将县财政局按核定标准划拨的基本药物补助全额分配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补助资金实行分开考核分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半年预拨(预拨金额为上一年度基本药物补助金额的50%),年终再由县卫生健康委将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药补助资金统筹考核后拨付。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考核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分配结果在辖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报发放表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将基药补助划拨给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至各村卫生室。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补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从四个方面进行补助:绩效考核采取门诊就诊人次数占20%(不含健康体检、疫苗接种人次数)、出院患者占用床日数10%、基本药物使用60%、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占10%,具体如下:

1.门诊就诊人次数补助: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数,财政补偿总额×20%×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人次数/全县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人次总数。

2.出院患者占用床日数补助: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数,财政补偿总额×10%×乡镇卫生院出院患者占用床日数/全县乡镇卫生院出院患者占用床日总数。

3.本药物使用补助: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数,财政补偿总额×60%×乡镇卫生院本药物使用/全县乡镇卫生院本药物使用总量。

4.基本药物绩效考核补助:以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财政补偿总额×10%×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全县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总和。

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得基药补助=门诊就

诊人次数考核补助+出院患者占用床日数考核补助+本药物使用量考核补助+基本药物绩效考核补助。

(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补助分为定额补助以及统筹考核补助两个方面,即定额补助60%、统筹考核补助占40%具体如下:

1.定额补助。当年村卫生室基药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基药补助总额×60%

2.统筹考核补助。当年村卫生室基药统筹补助=村卫生室基药补助总额×40%×(该村卫生室基药补助绩效考核得分/辖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得分)。

3.村卫生室实得基药补助=定额补助+统筹考核补助。

六、其他事项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补助必须在卫生健康委将基药补助划拨到账后1个月内发放至各村卫生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在对村卫生室分配基本药物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对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当年村卫生室基药补助的单位,将等额扣减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年的基药补助,扣减部分纳入对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配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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