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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MB1917005G/2020-00014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卫发〔2020〕1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6-1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秀山安康医院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委办(2019—199)文件要求,为提高麻风病监测敏感性,早期发现麻风病例,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发生,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秀山自治县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327



秀山自治县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


为提高麻风病监测敏感性,早期发现麻风病例,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发生,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结合县麻风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早期发现麻风病例,及时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降低社会歧视。

(二)提高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认识和警惕性,减少麻风病的漏诊,减轻患者辗转诊治的医疗负担。

(三)建立健全麻风病症状监测网络,促进防治有效结合。

二、症状监测定义及范围

麻风病症状监测是指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具有麻风病可疑症状或体征者进行登记、报告、转诊、排查, 促进麻风病例早期发现、控制传染源、减少畸残发生、降低社会歧视的措施和策略。需要开展监测的麻风病可疑症状包括:

(一)诊断不明或久治不愈的慢性皮肤病(三月以上)。

(二)皮肤闭汗(局部干燥)或感觉异常,如麻木、蚁行感。

(三)眉毛稀疏脱落,酒醉样面容。

(四)面部或耳垂出现肿胀或结节肿块。

(五)水肿性红斑损害、结节性红斑损害。

(六)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

(七)手或足发生反复无痛性伤口、溃疡或容易烧/灼伤。

(八)闭眼不拢、口角歪斜、手掌指肌肉萎缩或出现爪型手、垂足。

三、工作内容

(一)监测对象。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符合1条或1条以上麻风病可疑症状的就诊者,即作为麻风病症状监测的对象。

(二)监测对象的登记和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皮肤科、神经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就诊人群中符合1条或1条以上麻风病可疑症状者,作为监测对象进行登记,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转诊。对需转诊的监测对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麻风病症状监测报告卡》(附1。(一式三份:一份由就诊医疗卫生机构存档;一份由就诊医疗卫生机构一周内报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由监测对象携带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诊

(三)监测对象的健康教育及转诊。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医生应对监测对象讲解转诊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嘱咐其尽快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

(四)监测对象排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县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位的监测对象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于一周内反馈给转诊单位。对确诊的麻风病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纳入患者管理。

(五)监测对象追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监测对象开展追踪工作接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转诊单后,在监测对象一月内未到位就诊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主动追踪。

(六)监测时间。2019年任务数在202044前完成,2020年任务数在20201130日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

(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组成麻风病症状监测网络。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域内的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等,具体包括: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监测对象的复核、追踪、反馈;按时收集分析数据;对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等。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就诊人群中监测对象的发现、登记、报告,并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完成对本机构相关医务人员和村医的培训,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监测对象的追踪和排查等工作。

五、数据收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开展核对转诊单工作,接诊监测对象时,应及时完善《麻风病症状监测报告卡》(附1),在完成追踪后1个月内通过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LEPMIS)进行报告,填写《麻风病症状监测登记表》(附2),并及时对每季度辖区内的麻风病症状监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各单位要加强资料管理,规范保存各类资料,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不得私自泄露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洪波;QQ65873730

电话:023-76603272/1389682576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麻风病症状监测报告卡

           2.麻风病症状监测登记表

           3.麻风病症状监测任务数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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