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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D983631/2023-00119 [ 发文字号 ] 秀山环执罚〔2023〕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决定书(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执罚〔20236

被处罚单位: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CERDKX1C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521日,我支队接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由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秀一中扩建工程2247分仍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桩基作业,作业机具有:一辆泵车,一辆水泥罐车,一台吊车,一台振动锤。经查,秀一中扩建工程各栋号工程基础桩旋挖成孔、桩身混凝土的浇筑等项目由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当晚为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进行桩基混凝土浇筑施工且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谭光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3.2023521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521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69日对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和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69日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和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旋挖合同(机械)》;

证据3456证明2023521日我支队接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由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秀一中扩建工程2247分仍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桩基作业,作业机具有:一辆泵车,一辆水泥罐车,一台吊车,一台振动锤。经查,秀一中扩建工程各栋号工程基础桩旋挖成孔、桩身混凝土的浇筑等项目由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当晚为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进行桩基混凝土浇筑施工且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369日直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36号),6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3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由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包的秀一中扩建工程2247分仍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桩基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已构成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重庆诚豪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圆4337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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