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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日期:2025-04-2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秀山县小小服装经营部等1100户主体(名单见附件)2022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现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茂、冉建华   联系电话:76869503     


  附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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